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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动盗窃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Z3820号

被告人郭动,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1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8日被淮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郭动至濉溪县**路二中后门金梦雅美容院二楼出租屋,撬锁入室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一条黄金项链(老凤祥牌,重3.0克,经鉴定价值1665元)、现金80元,共计盗窃价值1745元。

2.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郭动至濉溪县**镇**路**号**室,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现金500元;后被告人郭动又至濉溪县**镇**路**号**号楼卜某某租房,将门锁撬坏入室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动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检察官助理:张溪溪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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