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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勇刚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50号

被告人郭勇刚,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号。199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7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勇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勇刚于2019年7月25日4时许,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东侧地下通道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裤兜内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郭勇刚于2019年7月25日被查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900元;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勇刚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郭勇刚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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