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郭勇,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3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郭勇及李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伙同钟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仙人跳”的方式劫取钱财,由李某甲负责联系约被害人到晋江市**镇**街**附近的宾馆开房,其余人员伺机进入宾馆,后持刀威胁或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转账,共作案三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郭勇伙同杨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在晋江市**镇**公寓**号房间,由李某假装卖淫女与被害人赖某某开房准备发生性关系,并伺机联系被告人郭勇等人,后被告人郭勇及杨某某、钟某某进入房间,以“仙人跳”的方式,拍摄视频,并对被害人赖某某拳打脚踢,强行转走被害人赖某某手机上支付宝账号内的花呗额度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郭勇伙同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在晋江市**镇**旅馆**号房间,通过上述“仙人跳”方式,持刀威胁被害人兰某某,强行转走被害人兰某某支付宝账户人民币2900元。
3.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勇伙同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在晋江市**镇**村**旅馆**楼**房间,通过上述“仙人跳”方式,持刀威胁被害人申某某,强行转走被害人申某某手机上支付宝账号内的花呗额度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郭勇在晋江市**镇**公寓**室内被抓获,并被扣押一把水果刀、一部IPone11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水果刀及手机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郭勇户籍证明,手机转账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兰某某、申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勇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暴力殴打、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勇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检察官助理曾崇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勇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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