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郭勇,绰号**,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2001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郭勇邀约申某某(已判刑)等人到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找黄某甲讨要地下六合彩赌债。郭勇等人在城南新区虎牙关社区居委会后面的一茶馆找到黄某甲后,将黄某甲叫到茶馆门口,协商过程中,郭勇与黄某甲发生口角争执,郭勇指使申某某等人对黄某甲进行殴打。申某某用腿将黄某甲踢倒在地,后申某某邀约的另几名社会青年上前对倒在地上的黄某甲实施殴打,之后郭勇、申某某等人逃走。2010年7月25日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系生前头部与较平整的钝性物体接触致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郭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经过、现场照片、郭勇的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荆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5.被告人郭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勇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勇现被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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