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华平盗窃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郭华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华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郭华平乘坐客车从广东吴川市到达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城区,然后步行至中澳豪庭**美甲工作室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农某某的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后被告人郭华平将赃物带到广州越秀区,销赃给一名男人得款人民币900元用于日常生活花光。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郭华平乘坐客车从广东广州市到达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城区,然后步行至东门居民委员会******美发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苹果XR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后被告人郭华平将赃物带到广州越秀区,销赃给上述男人得款人民币600元用于日常生活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农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华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华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华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又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明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郭华平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恩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华平处扣押苹果X手机1台、现金2723元,请法院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