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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华荣盗窃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郭华荣,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3月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部指定云南省公安厅管辖,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2019年5月8日移送彝良县公安局。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郭华荣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凌晨3时至5时许,被告人郭华荣先后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实施盗窃,其在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方某某、曹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郭华荣又进入**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块美度牌手表盗走,经北京市国宏信价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8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2个、鞋1双、口罩1个、手套1副;2.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方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华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华荣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帽子2个、鞋1双、口罩1个、手套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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