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姚秀荣,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占军,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丽红,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村。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徐丽红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秀荣、被告人郭占军二人因在鸡西市鸡冠区**大厦打工认识,2012年秋天在单位收发室聊天时谈到鸡西市鸡冠区**委何时动迁一事,姚秀荣称自己家住的房子(152.5平)没有房照,郭占军称办一个没有档案的假房照动迁时也能按有档案的真房照百分之百还面积,姚秀荣遂请托郭占军帮忙办理此事,郭占军通过联系一制假证人员帮助姚秀荣花2万元钱制作一本假房照。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姚秀荣居住的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开始动迁,姚秀荣向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假房照并得到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认可,后姚秀荣通过郭占军联系到被告人徐丽红并告知自家房子要动迁,需要做灭籍手续,徐丽红先后收取姚秀荣1.3万元钱,并索要相关房屋信息后以100的价格通过做假证人员制作虚假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交付姚秀荣,后因姚秀荣自称没有用上,徐丽红将1.3万元返还。
2013年4月28日姚秀荣拿着伪造的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到鸡西市鸡冠区**委**园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园**号楼**单元**室73.42平和**园**号楼**单元**室68.81平,剩余面积10.28平给予现金补偿26,625元)。2013年12月末该楼房竣工,姚秀荣办理入户手续时,因**园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虚假,只能得到50%面积补偿(76.25平),只让被告人姚秀荣入住**园**号楼**单元**室。后被告人姚秀荣将鸡西市人民政府起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入住另一户**园**号楼**单元**室(面积为68.81平方米,价格159,270元),本案案发。
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徐丽红诈骗财物包括现金补偿的7.45平面积价值人民币19,295.5元(既遂),未能入住的**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价值人民币159,270元(未遂)。
经侦查,被告人姚秀荣于2015年9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占军于2015年9月14日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丽红于2015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介绍信、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算报告、房屋面积分户明细表、关于**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姚秀荣起诉鸡西市**房地产公司相关资料)、**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证明、办案说明、关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产权证照作用的情况说明、关于**园房屋征收项目是否有李某某个人房屋信息情况说明。
2.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徐丽红的供述及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徐丽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被告人郭占军和徐丽红明知姚秀荣诈骗为其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和徐丽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秀荣、徐丽红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占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相荣
2021年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姚秀荣、郭占军、徐丽红现取保候审于鸡西市鸡冠区。
2.案卷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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