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郭占军,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18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占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郭占军先后四次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吸食冰毒麻古。
1.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郭占军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郭占军位于隆回县**镇**农贸市场的**副食批发部店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
2.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郭占军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郭占军位于隆回县**镇**农贸市场的**副食批发部店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
3.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占军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郭占军位于隆回县**镇**农贸市场的**副食批发部店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郭占军容留黄某某、范某某在郭占军位于隆回县**镇**农贸市场的**副食批发部店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
被告人郭占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人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占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占军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占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占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占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占军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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