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郭双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其患病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双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郭双权携菜刀、起子等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某家屋外,从房屋后门踹门进入房内,盗走放在卧室内塑料板凳上的八包红塔山香烟和放在衣柜里的3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15时许,被告人郭双权在**乡**村**组**号被害人欧某某家屋外,从前门进入房内,盗走欧某某放在床铺下的现金450元,放在衣柜里的一袋铜钱和一枚银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双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双权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800元,欧某某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双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郭双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双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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