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郭向春,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7199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向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8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郭向春受境外人员岩某某(未抓获)的安排,邀约被告人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一同到孟连县回旺水库旁的二环路上接取四个男子送来的外用白色编织袋、内用手提袋,里面用印有“观音王”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后二人用三轮车将毒品拉到罗某某在孟连县**租住的出租房,将白色编织袋内的印有“观音王”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放入手提包中藏放于该出租房。2020年4月下旬,郭向春离开孟连去思茅,并让罗某某买行李箱来重新装放毒品后将毒品转移到罗某某母亲吴某某在孟连县**镇**村**寨**号的出租房藏匿。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对孟连县**镇**村**寨*号吴某某租住的出租房依法进行搜查,当场从该出租房房间内查获用黄色行李箱盛装的印有“观音王”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28包,用红色行李箱盛装的印有“观音王”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33包,用褐色手提袋盛装的印有“观音王”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7包。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孟连县公安民警在孟连县**店内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酒店841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郭向春。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8.01千克,平均含量7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向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向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向春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郭向春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4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1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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