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郭向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汝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且患肺结核,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且患肺结核,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向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6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5时许,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附近抓获被告人郭向涛,当场从其驾驶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车前车架内查获1-32号毒品可疑物32块,从座垫下方车体内查获2-31号毒品可疑物31块,共计净重1179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0号检材甲基苯胺平均含量13.54%;2-20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3.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向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称量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向涛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向涛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7306****;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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