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国民,曾用名乔世彬,绰号“黑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桥开发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向锋、乔国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向锋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郭向峰伙同乔国民、化某某(已死亡)等人在满洲里市湖滨小区“**打包房”门前持刀殴打张某某、荆某某,致张某某左上臂、前臂肌腱、桡神经损伤,左肱骨、桡骨开放性骨折,左桡神经损害(轴索损害为主),左手左腕关节活动受限;致荆某某右侧尺骨近段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被害人荆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郭向锋经满洲里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乔国民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郭向锋与被害人张某某、荆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抓获经过、病例等书证;2.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荆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向锋、乔国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向锋伙同被告人乔国民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某、荆某某砍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向锋系主犯,被告人乔国民系从犯。且被告人乔国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婷
附:1、被告人郭向锋、乔国民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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