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的代理,之后创建“**圈”,设置赌博规则, 用**豆 “开房间”,利用该APP内上下分功能,组织人员以“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前期由平台提供**豆,郭某某每局抽头人民币0.1元,后期郭某某向平台充值购买**豆,每局抽头人民币0.5元。至2020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扣押郭某某退缴的人民币1.5万元及oppo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电子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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