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学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门)。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将案件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大庆**公司**厂**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大庆**公司**厂**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学志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学志、黄某某、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郭学志、黄某某、庞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经人介绍向翟某某(绰号某某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货币皆为人民币),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50,000元借款协议,某某振为担保人。张某甲向翟某某陆续还款共计14,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被告人庞某某用上述5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甲、某某振要求还款本金 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律师代理费4,250元。2014年12月21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应给付庞某某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律师代理费4,250元,某某振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2月28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执行某某振68,000元并将此款交给被告人郭学志。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62,000元。被告人庞某某虚假诉讼金额55,000元,实际执行68,000元。
2.2015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洪某某经人介绍向翟某某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7,000元,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60,000元借款协议,徐某某为担保人。2015年9月,洪某某再次向翟某某借款25,000元,实际到手22,000元,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100,000元借款协议,李某甲为担保人。后洪某某、徐某某陆续向翟某某还款130,000元。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姜某甲用上述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将洪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起诉,要求还款6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2月13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某应返还姜某甲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徐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郭学志用上述虚高的100,000元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将被害人洪某某、李某甲起诉,要求还款116,000元,2017年2月13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洪某某应返还郭学志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李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月28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李某甲昆仑银行卡内65,700元并将此款给付郭学志,2017年4月27日,郭学志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3月28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洪某某昆仑银行卡内的55,100元、2017年9月12日扣划26,300元、2017年11月13日扣划4,111元、2018年9月13日扣划63,400元,共扣划148,911元。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295,611元。
3.2016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吴某甲因被害人郑某甲住院需要用钱向翟某某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8,000元,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100,000元借款协议,郑某甲为担保人。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郭学志用上述虚高的100,000元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将吴某甲和郑某甲起诉,要求还款104,000元,2016年7月8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甲偿还郭学志借款及利息104,000元,郑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吴某甲给付郭学志共计50,000元。2016年11月28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郑某甲昆仑银行卡22,300元,2017年8月16日,郑某甲在卡内支取31,800元给付郭学志。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96,100元。
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乙向翟某某借款50,000元,实际到手现金35,000元,李某乙签订了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150,000元借款协议。李某乙向翟某某还款15,000元后又将自己的捷达车卖了13,700元向翟某某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被告人黄某某用上述15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乙。2017年3月20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李某乙应偿还黄某某150,000元,2018年2月1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李某乙公积金账户内62,400元汇入黄某某账户,该款由郭学志处理。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56,100元,未遂58,900元。被告人黄某某虚假诉讼金额150,000元,实际执行62,400元。
5.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于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朋友找到翟某某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0,000元,签订了一张空白借款协议,共还利息20,000元。不久又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18,000元,共还利息20,0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被告人庞某某用12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于某某,经调解,于某某应偿还庞某某110,000元。2018年1月29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执行于某某公积金账户内39,600元交给庞某某。2018年4月27日,龙凤区人民法院从于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内扣划31,800元,并将此款汇入庞某某交通银行账户内,此款由郭学志处理。2018年6月26日,庞某某撤回执行申请。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73,400元。庞某某虚假诉讼金额120,000元,执行71,400元。
6.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孙某某向被告人郭学志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7,000元,签订一张虚高的100,000元借款协议,张某乙为担保人。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郭学志用上述10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和张某乙,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7年4月10日前孙某某给付郭学志欠款40,000元,如到期及时给付,则免除剩余款项60,000元的还款责任,同时亦免除张某乙的担保责任,如孙某某逾期不能给付,二人必须偿还郭学志全部欠款100,000元。后孙某某未能及时给付,郭学志申请执行。2017年6月2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张某乙工商银行卡内10,190元交给郭学志,后张某乙又给付郭学志15,000元现金。2018年1月16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孙某某公积金账户内46,000元交给郭学志。郭学志诈骗既遂54,190元,未遂28,810元。
7. 2017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谷某某向翟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45,000元,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8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谷某某到期未能还款。2017年3月的一天,谷某某又向翟某某借款5,000元,签订一张借款人处空白的4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2017年5月,谷某某偿还翟某某55,000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被告人庞某某用上述80,000元及4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谷某某,要求偿还120,000元借款及利息。2017年6月30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谷某某返还庞某某120,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1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谷某某公积金账户内的55,100元,并将此款汇入庞某某交通银行账户内,此款由郭学志处理。2018年5月8日,庞某某撤回执行申请。2018年6月17日,翟某某怕受到公安机关打击,通过ATM机向谷某某建行卡转账20,000元,2019年3月25日通过ATM机转账3,000元。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85,100元。被告人庞某某虚假诉讼金额120,000元,实际执行55,100元。
8.2017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曹某某因资金紧张先后两次向翟某某借款共计14,000元,实际到手12,600元,签订两张出借人处空白的各20,000元借款协议,曹某某先后两次还款共计13,000元,后翟某某又让曹某某签订一张出借人处空白的200,000元借款协议。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郭学志指使被告人黄某某用该 200,000元虚高借款协议到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曹某某应偿还黄某某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17日,黄某某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5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扣划曹某某公积金账户内53,500元,此款由郭学志处理。2018年5月18日,黄某某撤回执行申请。被告人郭学志诈骗既遂53,900元。被告人黄某某虚假诉讼金额200,000元,执行53,500元。
综上,被告人郭学志共诈骗8起,既遂776,401元,未遂87,710元,被告人黄某某虚假诉讼2起,被告人庞某某虚假诉讼3起。
经侦查,被告人郭学志于2019年10月14日在大庆市龙凤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大庆市龙凤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党员证明、民事诉讼卷宗及执行卷宗、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助终端查询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某某振、李某甲、张某丙、郑某乙、某某松、姜某甲、吴某乙、李某丙、姜某乙、李某丁、某某瑛、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洪某某、徐某某、吴某甲、郑某甲、李某乙、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谷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学志、黄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学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学志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佰东
检 察 官:孟春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学志、黄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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