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郭安民,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5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安民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郭安民乘坐共享单车来到西安市未央区新光村,在新光村一巷子内盗窃受害人邹某某的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格无法认定),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郭安民乘坐共享单车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城北医院北侧巷子内,盗窃受害人周某某的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认定价值900元),后将该车电瓶以300元的价格出售。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管业基地A区4排6号,盗窃受害人闫某某绿色金元电动三轮车一辆(认定价值2100元),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
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钢材交易中心6排47-49号,盗窃受害人刘某甲红色秦霸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认定价值1500元),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
5、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管业基地C区,盗窃受害人柴某某红色东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认定价值4900元),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某某。
6、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大明宫管业基地D区7排17-18号,盗窃受害人张某某(认定价值3200元),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
7、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大明宫管业基地暖通区东排5号,盗窃受害人刘某乙黑色斗牛牌电动车一辆(认定价值1500元),将该车停放在未央区庞马村租住的库房内被民警查获。
8、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郭安民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新光村二组,盗窃受害人曹某某(认定价值18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审查,被告人郭安民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的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5情况说明;
6鉴定意见;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安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安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安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安民、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7.《情况说明》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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