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郭宏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021996********,汉族,大专文化,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郭宏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宏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宏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郭宏伟进入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子里的现金65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宏伟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宏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宏伟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宏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宏伟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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