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宏毓,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路**号**新村*幢**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宏毓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以来,陈某甲(已判决)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多名人员形成层级关系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组织纪律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一定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把持基层政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期间,被告人郭宏毓明知该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宏毓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流水。
二、强迫交易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陈某甲及其组织成员入股**公司后,为了抢夺市场份额,排挤已在永安市殡仪馆经营的**中心,共同商议后指使、授意被告人郭宏毓以及李某某、游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对**中心的经营场所及员工实施殴打、损毁财物、辱骂、滋扰等行为。期间陈某甲还在永安市**酒店楼下的**茶庄公然殴打、辱骂大自然中心负责人刘某甲,并引发网络舆情,最终迫使**中心退出永安市殡仪馆这一特定经营地点。该组织通过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安市殡仪馆的经营秩序及其周边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郭宏毓主动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安市殡仪馆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雷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宏毓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郭宏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宏毓明知以陈某甲为首的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宏毓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殡葬服务市场,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宏毓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宏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宏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宏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宏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清华
检察官助理:姜 伊
2020年9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郭宏毓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60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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