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富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2015年7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朝高,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张某某,男,现年2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富贵、黄朝高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富贵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其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日租房间内,后郭富贵叫来阿某某和廖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上述四人到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在该日租房的另一房间,双方因张某某是否吸毒的问题发生争执,阿某某叫来被告人黄朝高,后郭富贵、黄朝高等人强行对张某某作尿检并拷上手铐,并对张某某扇耳光要其承认吸毒。在张某某被手铐拷住期间,郭富贵、黄朝高向张某某强行索要并取得现金人民币900元。郭富贵于2019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黄朝高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郭富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富贵、黄朝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富贵、黄朝高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富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富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聪
2020年4月10日
书记员:欧静文
附:
1. 被告人郭富贵、黄朝高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伍册,光盘捌张,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 扣押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