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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小东、刘瑞等人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318号

被告人郭小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花园**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村**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理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车至巢湖市境内秘密盗窃电动车电瓶,由被告人郭小东撬开电动车座椅,被告人周理冬剪线卸载电瓶,被告人刘瑞搬运电瓶的方式,共计盗窃电瓶71组。经过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共计人民币25508元。

1.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三人合谋开车至巢湖市柘皋镇“金泰新城”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27组电瓶。

2.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三人开车至巢湖市夏阁镇“蟠龙”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18组电瓶。

3.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三人开车至巢湖市柘皋镇“首信花园”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26组电瓶。

2019年9月11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柘皋镇“首信花园”小区将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东伙同被告人刘瑞、被告人周理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各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小东、刘瑞、周理冬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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