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65号
1.被告人郭小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陈美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住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叶勇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住江西省信丰县**乡**村**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沈文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住江西省信丰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军、叶勇胜、李某甲、陈美忠、王某甲、钟某某、詹某某、谢某某、沈某甲、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沈文华、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于2020年1月5日、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5日、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8日两次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3月16日、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郭小军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分别组建团队从事平台诈骗,并从他人处引入“**商城”“**商城”等平台。该平台以买卖金丝楠木、绿松石等虚拟商品指数等为名,以虚假宣传、冒充专家、指导老师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开户投资,后通过让被害人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控制指数涨跌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
2019年2月起,陈某甲组建被告人陈美忠诈骗小组、唐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小组、被告人叶勇胜诈骗小组在广东省中山市实施诈骗。2019年4月、5月,被告人郭小军组建欧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小组、叶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小组在广东省中山市实施诈骗。自2019年4月中旬起,被告人郭小军参与管理陈美忠、唐某某、叶勇胜诈骗小组,负责人事、工作秩序及各小组成员工作状态管理,并从中提成。郭小军、陈某甲各获取欧某某、叶某某诈骗小组纯利润的30%。组长负责全组业绩管理、考勤等,并从全组业绩中提成。业务员负责拉被害人到平台投资,并以水军、指导老师身份骗取客户加大投入等骗取客户资金,从客户亏损中获取提成。截止案发,在陈某甲、郭小军管理下,被告人叶勇胜组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878162.54元;被告人陈美忠组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108294.65元;唐某某组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329583.05元;欧某某组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385435.98元;叶某某组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418386.19元。各组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叶勇胜组
2018年,被告人叶勇胜加入陈某甲诈骗组织。2019年,叶勇胜担任组长,并在广东省中山市招募、管理被告人李某甲等组员实施诈骗。叶勇胜使用名为“晴儿”的微信号直接诈骗金额人民币129131.38元。在叶勇胜组织、管理下,其下组员李某甲等人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共计749031.16元。总计人民币878162.54元。
2019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到叶勇胜组担任业务员,至2019年6月15日,李某甲使用名为郑某某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885.62元。
2.陈美忠组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美忠加入陈某甲诈骗组织。2019年3月,陈美忠担任组长,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招募、管理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詹某某、谢某某等组员实施诈骗。截止2019年6月15日,陈美忠使用微信名为“张某甲”的微信号直接诈骗任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曾某某、邵某甲、张某丁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6075.36元。在陈美忠组织、管理下,其组员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982219.29元。总计人民币1108294.65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陈美忠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5月28日,谢某某共骗取王某乙、邵某乙、陈某乙、林某某、胡某某、薛某某、时某某、催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2465元。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陈美忠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6月15日,钟某某共骗取罗某某、张某戊、刘某甲、程某某、马某某、祁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2144.25元。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詹某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陈美忠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6月15日,詹某某共骗取芦某某、杨某甲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2672元。
2019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陈美忠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6月15日,王某甲共骗取刘某乙、陈某丙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853.24元。
3.沈某丙(另案处理)组
2019年2月,被告人沈文华到长沙市岳麓区沈某丙组上班,担任主管,负责整个组的日常管理、业绩统计等工作,在其管理下,该组共计诈骗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害人陈某丁等人人民币2634089元。其中,沈文华以微信名为“果果”的微信直接诈骗李某乙、石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3445元。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沈某甲到长沙市岳麓区沈某丙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6月15日,沈某甲共骗取葛某某、王某丙、吴某某、杨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587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到长沙市岳麓区深宝华组担任业务员。截止2019年4月,蔡某某共骗取张某己、张某庚、冯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692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沈某乙到长沙市岳麓区沈某丙组担任业务员。沈某乙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齐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413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叶勇胜主动投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12月13日,郭小军主动投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沈文华主动投案。到案后叶勇胜、谢某某、沈某甲、郭小军、沈文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钟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美忠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沈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除詹某某外,王某甲、钟某某、李某甲、陈美忠、蔡某某、沈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某甲协助抓获同案犯。蔡某某主动退出违反所得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戊、刘某甲、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郭小军、陈美忠、叶勇胜、沈文华、李某甲、沈某甲、谢某某、蔡某某、詹某某、钟某某、王某甲、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书一份;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军、陈美忠、叶勇胜、沈文华、李某甲、沈某甲、谢某某、蔡某某、詹某某、钟某某、王某甲、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郭小军、叶勇胜、陈美忠、沈文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钟某某、詹某某、谢某某、沈某甲、蔡某某、沈某乙数额巨大。被告人郭小军、陈美忠、叶勇胜、沈文华、李某甲、沈某甲、谢某某、蔡某某、詹某某、钟某某、王某甲、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勇胜、谢某某、沈某甲、郭小军、沈文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甲、钟某某、李某甲、陈美忠、蔡某某、沈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郭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美忠、叶勇胜、沈文华、李某甲、沈某甲、谢某某、蔡某某、詹某某、钟某某、王某甲、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小军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美忠、叶勇胜、沈文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沈某甲、谢某某、钟某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如退赔,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赔偿,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赔偿,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如赔偿,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上述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郭小军联系方式:1892789****;陈美忠联系方式:1880203****;叶勇胜联系方式:1591316****;沈文华联系方式:1858921****;李某甲联系方式:1342889****;沈某甲联系方式:1992856****;谢某某联系方式:1529772****;蔡某某联系方式:1521161****;詹某某联系方式:1892249****;钟某某联系方式:1326821****;王某甲联系方式:1343102****;沈某乙联系方式:1364072****;
2.案卷材料二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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