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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小林、谢秤林等人故意杀人、抢劫等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郭小林(绰号“小林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峰(绰号“小轩”),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秤林(绰号“小谢”、“老谢”),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浙江省兰溪市人,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5********,汉族,高中文化,于都县**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死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林涉嫌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肖峰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谢秤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以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至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补充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于都县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郭小林、肖峰在谢秤林的纠集下,在于都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一、故意杀人罪

2017年7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小林、肖峰在于都县**KTV,看到丁某某、严某某和被害人郭某甲等人准备乘电梯离开,郭小林因对丁某某不满,遂冲进电梯与丁某某、郭某甲等人发生冲突。肖峰见状,返回包厢告诉被告人谢秤林,两人一起走楼梯来到一楼,与郭小林汇合。郭小林告知两人其被丁某某等人殴打,并叫肖峰去车牌号粤SU****的小轿车上拿工具,肖峰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和两根棒球棍,并分发了一把砍刀给郭小林、一根棒球棍给谢秤林,三人分别手持砍刀、棒球棍追打丁某某等人,丁某某等人见状分散逃跑,郭小林等人追赶未果。后谢秤林驾驶小轿车带着郭小林、肖峰追赶驾驶摩托车的郭某甲,途中换由郭小林驾驶轿车,追至于都县**镇**街道**汽车修配中心路边时,郭小林直接撞击郭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将郭某甲和摩托车一起撞飞,郭某甲倒地后,郭小林持砍刀朝郭某甲背部砍了数刀,谢秤林、肖峰则持棒球棍打击郭某甲腰腹部数下。后郭小林、肖峰、谢秤林驾车逃离现场,并在于都县**镇**大桥将作案所用的刀和棒球棍丢弃。2017年7月1日13时被害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郭某甲系头部撞击到有棱边的金属钝器上,从而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的。

二、抢劫罪

2017年3月12日晚上,张某甲(另案处理)、钟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曾某甲等人在于都县**镇**酒店打牌赌博。期间,张某甲、钟某甲先行离开,钟某甲通过刘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肖某甲、孙某某、彭某某、郭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肖峰等10余人前往**酒店。刘某甲等人根据事先的安排,在曾某甲身上搜出一个充电宝和一部手机,刘某甲、孙某某以曾某甲使用赌假工具作弊为由对其实施殴打,并以钟某甲赌博输了20余万为由,要求曾某甲负责,并要求曾某甲指认同伙,曾某甲否认作弊和有同伙后继续被殴打,刘某甲要求在场赌客将身上的钱交出,并安排肖峰等人当场从赌博人员何某某、曾某乙、兰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等人身上强行搜出人民币共计18万余元,以钱不够为由拿走曾某甲汽车钥匙,扣押其汽车,后肖峰等人离开,刘某甲安排人把钱拿走,把车开走。之后,何某某找人帮忙从张某甲处要回被抢的现金,张某甲迫于压力,退回何某某10万元,曾某乙3万元。后张某甲把曾某甲带至酒店停车场,曾某甲要求张某甲将扣押的汽车返还,张某甲提出用钱赎车的要求。之后,曾某甲被迫当场支付8万元现金、书写7万元欠条,并口头承诺另外支付3万元给张某甲等人,张某甲叫刘某甲将车开回酒店,把车还给曾某甲。次日,曾某甲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张某甲,几天后,曾某甲当面支付5万元现金给张某甲,并拿回欠条。2017年6月19日,曾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给张某甲。

期间,肖峰实施了看守赌客、从赌客身上搜出钱财的行为。肖峰获得300元工资。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4月8日晚上,刘某乙(另案处理)一方因与钟某乙一方有过结,遂纠集郭小林、肖峰、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准备实施报复,并将砍刀放在汽车后备箱里,前往于都县**广场集中。同时刘某乙电话通知谢秤林、曾某丙(另案处理)驾车前往**广场。谢秤林、曾某丙分别驾驶租来的别克轿车、马六轿车与刘某乙等人汇合。后郭小林、肖峰等人沿路步行寻找钟某乙手下,谢秤林等人则驾车跟在人群后面。在**KTV门口,孙某某发现钟某乙手下吴某某站在车牌号为赣B9****汽车旁,遂叫大家拿出砍刀,郭小林、梁某某等人则持砍刀追砍吴某某,未果,刘某乙、孙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郭某乙、郭小林、肖峰、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持砍刀打砸汽车的玻璃、前后引擎盖等部位,将汽车砸,后谢秤林、曾某丙等人驾车带刘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4080元。

四、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2015年年底,黄某某在谢秤林开设的赌场上欠赌债2.7万元,并写下欠条。2017年6月20日14时许,谢秤林偶然发现黄某某,遂通知郭小林、肖峰前往于都县**附近拦截黄某某,后郭小林、肖峰强行将黄某某带上谢秤林驾驶的车上。谢秤林等人驾车带黄某某前往于都县**广场附近,在索要赌债的过程中,谢秤林殴打黄某某脸部。郭小林、肖峰先后将黄某某被带至于都县**镇**村山上和于都县**镇**村**饭馆附近索要赌债,未果。后谢秤林强行将黄某某带至其表姐陈某某位于于都县**镇**村的家中,并称钱是从其表姐家借的,要求黄某某还钱给陈某某夫妇,并对黄某某实施了踢打胸部和“没有钱就砍掉一只手、扔到河里去”的语言恐吓。黄某某按照谢秤林的要求先后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和一张1.5万元的欠条,并答应以其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在郭小林、肖峰押送黄某某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证后,黄某某于当天21时许被送回于都县**。

五、开设赌场罪

1、2015年年底,谢秤林和尹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于都县*甲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某、黄某某等人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从中抽水渔利。

2、2017年5月底,谢秤林和胡某某合伙在于都县**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邹某某等人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从中抽水渔利。2017年6月,谢秤林、胡某某将赌场转至李某某位于于都县**镇的于都**家政服务公司,提供两成抽水给李某某。赌场开设期间,谢秤林安排郭小林、肖峰等人看场望风,郭小林、肖峰每天获得200至300元的报酬。谢秤林、胡某某未分抽水渔利共计18万余元,李某某分得抽水渔利1万余元。

2017年7月1日,谢秤林被抓获归案,在谢秤林的协助下,同日郭小林、肖峰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9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4月24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入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指认现场录像、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曾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郭小林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林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郭小林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肖峰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肖峰在抢劫罪、开设赌场犯罪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谢秤林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秤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群

2018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小林、肖峰、谢秤林、胡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拾玖册;

3、光盘叁拾柒张,其中,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拾伍张,监控光盘柒张,现场勘验光盘壹张,指认现场光盘叁张,打捞作案工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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