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郭小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3041986********,汉族,小学三年级肄业,无业,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村)。被告人郭小超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8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郭小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小学五年级肄业,无业,租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8月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得成品汽油并使用改装的别克商务车分装加价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荆马河大桥下方等地向他人非法出售。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向他人非法销售成品汽油的王某某、郭小超,并扣押用来储存成品汽油的洒水车2辆、方形白桶3个、加油机1台、改装的别克商务车1辆(车牌号为苏C5****)、斯巴鲁牌汽车1辆(车牌号为苏C2****),大洒水车和改装的别克商务车内储存的尚待销售成品汽油125千克。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金额累计为1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公安机关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超、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小超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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