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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少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郭少彬,男, 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号,2019年1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少彬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罪

同案人刘某甲(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30日凌晨5时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小型轿车,经过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购物店前时,因被被害人陈某甲的摩托车挡住去路而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同案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郭少彬等人到场帮忙,被害人陈某甲叫来**村治安员被害人陈某乙到场。后刘某甲、郭少彬等人持砍刀、软棍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陈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2、寻衅滋事罪

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陆某甲,原为房屋建设工程合作关系,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矛盾。2018年1月27日下午,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变电站对面**厂房门口处,强行拆除被害人陆某甲搭建在该处的竹架,同时,同案人刘某丙纠集同案人丁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郭少彬等人到场帮忙。随后,被害人陆某甲到场阻止,并先后二次报警。公安民警两次到场后,均要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民警离开后,被告人一方不顾民警的批评制止,仍继续强行拆除竹架,被害人陆某甲见状上前阻止,后双方发生肢体碰撞,被告人一伙持木棒等工具,对在场的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受伤。尔后,二被害人被送往一八八医院救治。至2018年2月8日晚,被害人陆某乙被发现倒在病房厕所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陆某甲、陆某乙伤情属轻微伤;经法医病理学鉴定:陆某乙符合死于在原孔型房间隔缺损伴左右房室瓣畸形基础上,遭受多处体表擦挫伤、轻微脑伤和肺挫伤及其持续性不良身心反应,应激性胃肠糜烂出血,引发心脏性猝死。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少彬,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少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少彬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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