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郭少彬,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路**号**栋**房。1998年1月因犯盗窃枪支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少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郭少彬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商场盗窃得两瓶肌研化妆品后被群众抓获归案,被告人郭少彬从其随身携带的挂包中拿出他偷的肌研极润特浓保湿化妆水1瓶、肌研极润特浓保湿乳液1瓶。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5元。2019年1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对郭少彬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3日。
2019年4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郭少彬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商场**店,盗窃得一大盒舒筋健腰丸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对郭少彬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日。
2017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郭少彬在广州市番禺区**街**广场**店盗窃得4盒冈本0.03型避孕套、3盒吉利剃须刀片及1支云南白药牙膏。后被告人郭少彬又去该广场**店盗窃得合味道牌方便面2盒,泰奇八宝粥1罐,m&m巧克力豆4盒后逃离现场。2017年11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对郭少彬行政拘留十四日,期限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少彬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少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少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少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郭少彬现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卷宗共5册,光盘 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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