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郭岚,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8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花园**楼**号。2009年1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兆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09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捕前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嘉园**单元**室。2010年1月25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岚、舒兆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苏智斌(已判决)在同他人讨账过程中,窥见到从中可获得可观利益。自2016年年初,苏智斌便纠集冯元军(已判决)、徐凤东(已判决)、苏智寰(已判决)、赵猛(已判决)等人,以受他人委托讨账为由,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讨账,攫取非法利益。
2016年9月,芮某某通过张会玲(已判决)介绍,委托苏智斌向被害人史某某讨账。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和冯元军、徐凤东、苏智寰、董春(已判决)等人采用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史某某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因此事件,苏智斌在“非法讨账”行业“名声大震”,并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尹国顺(已判决)、冯瑞东(已判决)等人听其差遣,逐步形成了以苏智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郭岚、舒兆强和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王立红(已判决)、董春、邓若辰(已判决)、苏智寰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郭岚和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为骨干成员,以董硕(已判决)、王宏远(已判决)、冯瑞东、宋超(已判决)、张会玲为一般参加者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长期存在,结构较为稳定,成员人数较多,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具有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苏智斌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统一指挥,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其统一提供犯罪工具,事后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用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账,攫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由苏智斌统一支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支出、为组织成员分成、维护组织成员的关系等,维系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至案发,该组织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由苏智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组织、领导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具体讨账行为。在讨账活动中,苏智斌指使被告人郭岚协调社会关系,指使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敲诈、殴打等非法行为,指使被告人舒兆强以及王立红、董春、邓若辰、苏智寰、董硕、王宏远、冯瑞东、宋超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指使张会玲记录组织开销情况。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聚敛钱财,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被害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该组织的不断壮大,其势力范围从唐山市市区逐步延伸至河北省遵化市、迁安市、乐亭县以及浙江省舟山市等地。该组织利用其强势地位,肆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使被害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郭岚、舒兆强参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经张会玲介绍,2016年9月25日10时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等人在委托人芮某某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开平区**路**楼**楼**门**号即被害人史某某的家中进行讨账。苏智斌等人采用出示讨账视频恐吓、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史某某给付了钱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2016年11月26日,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冯瑞东等人在委托人高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河北省遵化市找到被害人程某某、申某某进行讨账。苏智斌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程某某、申某某讨账至11月28日,迫使申某某给付了人民币180000元,迫使程某某用一套房产抵顶欠账。
3、2016年12月5日7时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冯瑞东等人在委托人张某甲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里**-**号即被害人贾某某的家中进行讨账。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先后在贾某某的家中、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肯德基龙泽路八方店等地采用纠缠、滋扰、侮辱、殴打、不让其休息等手段继续向其讨账至12月26日,致贾某某身体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将贾某某借用的一辆白色奥德赛汽车(牌号冀C*****)开走。苏智斌等人的讨账行为严重影响了贾某某的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医院、肯德基等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经鉴定,该奥德赛汽车价值人民币225120元,贾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7年2月27日,苏智斌纠集被告人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等人在委托人薛某某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路南区**楼**楼**门**室即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中进行讨账。苏智斌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李某甲给付了人民币200000元。
5、2017年3月份的一天,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等人在委托人张某乙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镇**小区**楼**门**号即被害人韩某某的家中进行讨账。苏智斌等人采用威胁、恐吓韩某某及其家属的手段,迫使韩某某给付了人民币300000元。
6、2017年7月14日11时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等人在委托单位唐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丰南区**镇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小吃部进行讨账。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周某某给付了人民币40000元。
7、2017年7月19日,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等人在委托单位**公司员工的带领下,来到河北省乐亭县向被害人孙某某、苏某某进行讨账。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孙某某给付了人民币200000元,迫使苏某某给付了人民币300000元。
8、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8月1日间,苏智斌先后纠集被告人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王立红、苏智寰等人在委托单位**公司员工的带领下,来到浙江省舟山市向该公司的供货商即被害人於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夏某甲进行讨账。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采用纠缠、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於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夏某甲分别给付了人民币330000元、8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
9、2017年9月19日9时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董硕、王宏远、宋超等人在委托人李某丙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被害人李某丁的家中进行讨账。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不让李某丁及其家人休息等手段,讨账至9月20日22时许,在李某丁及其父母答应用自己房产抵顶的情况下,苏智斌等人才离开。
后因房产未能过户,2017年11月3日8时许,苏智斌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戊即李某丁的父亲出现在唐山市丰润区,遂纠集被告人郭岚以及尹国顺、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苏智寰、董硕、王宏远等人于当日10时许找到李某戊,采用纠缠、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继续讨账。李某戊多次试图摆脱苏智斌等人未果后,被苏智斌等人带至唐山市路北区**茶楼及附近饭店等处继续殴打、威胁。李某戊再次报警后,趁苏智斌等人不注意逃离。
10、2017年11月1日,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苏智寰、董硕、王宏远等人来到中国**公司(简称**唐山分公司)进行讨账。**唐山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向苏智斌等人出示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其索要的人民币27200000元无法律依据。苏智斌等人在明知该情况后,仍采用滋扰、纠缠、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索要无理“债务”至该公司下班。
2017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苏智斌再次纠集被告人郭岚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苏智寰、董硕、王宏远等人来到**唐山分公司,继续采用上述手段,索要无理“债务”至**唐山分公司员工报警后,苏智斌等人被民警带离。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5月25日10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等人在委托人洪某某的带领下,来到被害人张某丙的家中进行讨账。由于张某丙无法偿还全部债务,苏智斌等人便强行滞留在其家中。在张某丙及其家人多次要求下,苏智斌等人仍拒绝离开。至次日20时许,张某丙女儿来家中同意给付人民币300000元后,苏智斌等人才离开。
(三)非法拘禁罪
1、2017年9月16日10时许,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董硕、王宏远、宋超等人在委托人夏某乙的带领下,来到唐山市丰润区**小区王某某家进行讨账。因王某某在外地出差便委托其朋友即被害人刘某某去自己家中了解情况。苏智斌等人采用强行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王某某尽快偿还钱款。直至9月17日23时许,王某某给付部分钱款后,刘某某才得以脱身。
2、2017年11月24日9时,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以及尹国顺、徐凤东、王立红、邓若辰、苏智寰、董硕等人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村委会找被害人李某己索要土地使用权。在遭到拒绝后,苏智斌等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村委会、唐山市路南区某饭店、唐山市路北区某浴池等多处强行限制李某己人身自由至2017年11月25日13时。期间,苏智斌、尹国顺等人对李某己进行殴打、侮辱。
被告人郭岚、舒兆强参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苏智斌接受何某某等人的委托后,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董硕等人,先后两次到唐山市丰南区**钢厂找到柴某某,采用纠缠、威胁、用车辆堵住厂区门口等手段进行讨账。柴某某报警后,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分局小集派出所出警,苏智斌等人才将车辆挪开。
2、2016年12月28日,苏智斌接受高某某委托后,纠集被告人舒兆强以及尹国顺、冯元军、董春、苏智寰、冯瑞东等人来到河北省遵化市某公司内,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徐某某、周某某进行讨账。当晚,徐某某从公司二楼坠下受伤到医院就诊。苏智斌等人又跟随徐某某来到医院继续向其讨账。2017年1月3日,徐某某与高某某到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签订执行调解协议。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23日,苏智斌纠集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以及冯元军、徐凤东、董春、苏智寰、赵猛等人来到唐山市路南区**镇**街**号找到被害人崔某某进行讨账。苏智斌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崔某某给付了人民币20000元。此后,苏智斌纠集上述被告人又多次不定期找到崔某某,向其继续讨账。2016年9月30日,迫使崔某某给付了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车辆、对讲机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郭岚、舒兆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苏智斌、尹国顺、芮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张某丙、李某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岚、舒兆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岚、舒兆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岚、舒兆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魏宝成
检察员:何 柳
2020年5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岚、舒兆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肆册,单行光盘拾玖张,单行材料贰拾叁页、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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