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峻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峻松先后多次在四川省华蓥市、重庆市江北区等地盗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郭峻松在四川省华蓥市华蓥山广场“腾讯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2003年1月25日出生)、江某某(2003年3月17日出生)熟睡之机,分别盗走杨某某、江某某放置于电脑桌面上的各一部华为牌手机。
2.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郭峻松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线所网咖”内,趁被害人韩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韩某某放置于座位上的一部价值3260元的苹果牌X(64G)型手机。
3.2019年1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郭峻松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946网咖”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周某某放置于电脑桌面上的一部价值610元的OPPO牌A3型手机,事后郭峻松将该手机留为己用。
被害人韩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郭峻松,后于2019年11月27日将其抓获,郭峻松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江某某、周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民警依法将从郭峻松处扣押的OPPO牌A3型手机发还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涉案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页、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江某某、韩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峻松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峻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峻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峻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峻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部分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峻松退缴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峻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峻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郭峻松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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