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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庆友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郭庆友,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3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7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7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7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2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7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庆友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庆友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废弃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4元)打开后盗走,将该车存放于朋友李心跃家。

2、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庆友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大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废弃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的一辆咖色、白色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3元)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庆友在合肥市庐阳区**道**号小区**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废弃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路基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8元)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庆友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恢复楼楼道,采用直接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紫色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6元)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

5、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庆友在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2号1栋楼下,采用直接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相继报案,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12日郭庆友三次被抓获归案,并先后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合肥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新日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张某某,扣押作案用电动车钥匙一把予以销毁,扣押赃款人民币250元发还被害人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心跃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庆友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庆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庆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庆友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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