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591号
被告人郭康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路**号**。2016年12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小板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康宁、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凌晨3时许,彼岸小区彼一期保安白某某因阻止被告人郭康宁所点外卖的外卖员骑电动车进入该小区,后被告人郭康宁、袁某某得知此事后觉得保安在故意刁难,二人来到彼岸小区门口,被告人郭康宁进入保安室对白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袁某某手持啤酒瓶将保安室的玻璃门砸碎,杨某某在场劝架过程中被被告人袁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康宁、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康宁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害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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