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张彦森,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1********,汉族,初中毕业,洛阳**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组**号,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2月25日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建伟,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村**组,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号。2009年4月11日犯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66********,回族,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街**院**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洪儒,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6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西工区**乡**组**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811971********,汉族,初中毕业,洛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组,住洛阳市伊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彦森、郭建伟、周某某、李洪儒、王某某、田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彦森接到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说刚刚挖出一批唐三彩问张彦森是否有意购买,张彦森就驾车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花园村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将张彦森带到被告人闫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在认真查看一番后,张彦森确定唐三彩为真文物,便以55万元的价格将10件唐三彩买走,并私下给了张某某10万元介绍费。过了两三天张彦森以71万元的价格把这10件唐三彩卖给了被告人郭建伟。
2018年夏天被告人郭建伟感觉自己家里人多,怕被他人发现,就和被告人田某某商量想把这10件唐三彩暂时存放到其家中,田某某同意后,郭建伟就将这10件唐三彩拉到田某某位于洛阳市伊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存放。2018年后半年,郭建伟打算卖掉这10件唐三彩就主动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联系买家,王某某又将这一信息告诉了被告人李洪儒。2019年3月下旬,李洪儒通过朋友联系到一个武汉的买家(化名张斌),后就开始通过王某某与郭建伟联系。为了促成更多的文物交易,李洪儒还与被告人周某某联系问其是否也有文物待要出售。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洪儒和武汉的买家见面后就找到王某某约郭建伟见面商量看货,当天晚上,郭建伟带着两件唐三彩到李洪儒家中让买家看货,买家验货后确定是真品,后双方约定第二天去看剩下的8件唐三彩。4月26日上午郭建伟带着李洪儒和王某某以及武汉的买家一起到田某某家中查看了另外8件唐三彩,看后确定这8件唐三彩也是真品,于是双方就约定10件唐三彩交易价格共计100万元,李洪儒和王某某每人各得10万元介绍费由买家支付,并且约定次日还在田某某家中直接进行交易。
同时李洪儒又通过电话与周某某联系问其是否有文物要出售,周某某回应称有几件唐三彩也想出售,并通过微信给李洪儒发了文物的照片,随后李洪儒带着买家到周某某家中看了货,周某某要价40万元,双方约定4月27日上午在周某某家中再次协商后进行交易。
2019年4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民警通过布控在洛阳市伊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田某某家中将正在交易文物的被告人郭建伟、李洪儒、王某某、田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唐三彩10件(经国家文物局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两件为二级文物,八件为三级文物);同日12时许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民警在洛阳市涧西区周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准备交易的4件文物(经国家文物局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两件为三级文物,两件为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彦森、郭建伟、周某某、李洪儒、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文物鉴定意见书;
5.电子侦查卷宗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彦森、郭建伟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两件二级文物、八件三级文物,且交易价格为7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郭建伟、李洪儒、王某某、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两件二级文物、八件三级文物,协商交易价格为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致使交易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上述四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建伟、李洪儒、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到不可或缺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两件三级文物,情节严重,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致使交易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上述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彦森、郭建伟、周某某、李洪儒、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侦查卷宗光盘叁张。
3.被告人张彦森、郭建伟、周某某、李洪儒、王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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