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郭建堂,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村正街**号,捕前住原籍。2015年12月因吸毒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200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 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2019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0年6月7日被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郭建堂进入涿州市桃园区**西路**号张某某家里二楼由东向西第二间出租屋内进行盗窃未果。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建堂进入涿州市桃园区**西路**号张某某家里二楼由东向西第二间出租屋内进行盗窃,被租客发现后逃跑。
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建堂在涿州市**宾馆对面车库门前盗窃了柳某某的一辆自行车,后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此辆自行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0元。被盗自行车已归还失主。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建堂进入涿州市**南街**号**加油站内,盗窃刘某某人民币4289元。案发后,被盗款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建堂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频资料4张,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