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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建桥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936号

被告人郭建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住**镇**村**家**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淑晶,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住**镇**村**界**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镇**村**里**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智泳,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桥、郭某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郭建桥开始在网络上销售假冒“DW”、“CK”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为谋取更高利润,自2019年11月始,郭建桥以月薪5000多元聘请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村**公寓**栋**、**房内,组装、销售假冒“DW”、“CK”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商品,至案发时销售额共约40万元。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广场一服装店抓获郭建桥,在本市**镇**村**公寓**座**房抓获郭某某、刘某某,并现场缴获假冒“DW”、“CK”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价值约14万元)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建桥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建桥、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桥、郭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碧鸿

2020年9月1日

附件:1.郭建桥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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