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郭建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乡**巷**村**组。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民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建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郭建民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项目工地仓库,分两次共盗走被害单位湖南**公司放置在此处的恒飞牌BYJ2.5mm2电线320米、恒飞牌BYJ4mm2电线450米、恒飞牌BYJ6mm2电线230米、恒飞牌YJY3×150+2×70mm2电缆线1米。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07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郭建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电线照片、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建民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建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建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建民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建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建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翔
检察官助理刘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建民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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