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建源,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清远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区**村委会**街**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郭建源与黄某甲、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8年3月11日,黄某甲、邱某某、汤某甲(另案处理)三人驾车前往江苏省盐城市与上家商谈买卖制毒原料事宜,汤某乙、黄某乙、汤某丙(均另案处理)受黄某甲等人的安排,驾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准备接收购买的制毒原料。同年3月12日,郭建源带着部分钱款,驾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与汤某乙汇合。次日在安阳市境内郭建源与黄某甲联系的上家碰面,郭建源将带来的钱款交给上家,从上家购买了3袋制毒原料,后同汤某乙等人将制毒品原料拉回清远。回清远过程中,郭建源与黄某乙一台车走在前面,汤某乙、汤某丙一台车载着制毒原料紧跟在后,路途由郭建源将公安设卡盘查情况通过电话告知汤某乙。
制毒原料运回清远后,由汤某乙等人拉去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珠坑北楼六队汤某丁(另案处理)经营的鹅场制毒。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鹅场将正在制毒的汤某乙等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一批疑似毒品。经鉴定,起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49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建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黄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4、高速公路治安卡口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5、毒品成分、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6、毒品冰毒、指纹等痕迹物证;
7、酒店住宿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综合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建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木勇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郭建源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拾肆册,光盘拾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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