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郭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郭建伙同“老表”(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金沙横街81号附5号“瑞辛”咖啡店门前,由被告人郭建望风,“老表”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罗某某(男,28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被盗电瓶车经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2,429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郭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贰盘;
3.被盗物品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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