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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强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郭强,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农场**路**号,住洪湖市**农场**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9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55分,被告人郭强通过微信与洪湖市**农场**场**宾馆老板王某某联系,开好**房间并将房间提供给刘某某住宿。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郭强来到**宾馆**房间给了两颗毒品麻果刘某某,随后在**房间内容留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三人将两颗麻果吸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信息、发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电子版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郭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强,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振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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