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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强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郭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5年、2006年、2017年、2018年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四个月、十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郭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重庆运动学院后门菜鸟驿站店内,趁被害人曾某某取快递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华为蓝色荣耀8XMA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处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强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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