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郭彦帮,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被告人郭彦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7月1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1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3月6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注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彦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郭彦帮在昆山市张浦镇、锦溪镇,多次盗窃他人人民币共计28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8月中上旬左右某日,至**镇**社区**路**号**店二楼杂物间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
2.8月18日上午,至**镇**社区**路**号**店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朱某某、邱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
3.8月22日下午,至**镇**村**村烟杂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邱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彦帮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术出具的鉴定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彦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8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彦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彦帮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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