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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彦昌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彦昌,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经文巷4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彦昌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彦昌与被害人胡某某系夫妻。被告人郭彦昌怀疑被害人胡某某与邓小朋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二人多次因此发生争吵。2019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郭彦昌在其租住的临洮县洮阳镇经文巷40号院内出租房中再次因此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在吵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郭彦昌先后使用出租房内的皮裤带、火钳子、笤帚,长时间殴打被害人胡某某的手臂、腿部、臀部等处,致胡某某受伤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广泛严重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郭某甲在现场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郭彦昌知道郭某甲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裤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郭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彦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彦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彦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彦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彦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玉艳

检察官助理:张芳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彦昌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郭某乙询问笔录一份,郭某甲询问笔录一份,武某某询问笔录一份,蔡某某询问笔录一份,李某某询问笔录一份,郭彦昌讯问笔录一份,办案说明二份,证据目录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临洮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及其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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