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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彬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郭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彬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向墨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彬驾驶车牌号为川******的长城牌红色汽车从四川南充进入云南境内,12月22日到达景洪市大渡岗乡,然后在大渡岗乡、勐海县、孟连县住了几天后,于12月29日到达宁洱县城,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郭彬驾车从宁洱县城出发沿昆磨高速公路往墨江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500M处接受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右后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包,在该车右前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包,民警将其控制。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2043克,净重1976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川******的红色长城牌汽车右后门夹层内查获的4包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四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82.6%;送检的从川******的红色长城牌汽车右前门夹层内查获的5包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五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81.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行车轨迹、活动轨迹;3、被告人郭彬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检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彬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彬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5张。

3.涉案毒品、车辆等物证现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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