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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得利、李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郭得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户籍所在地汝州市**乡**村**组,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微商,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户籍所在地北安市东北亚社区**居委会**组**户,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5********,汉族,大专文化,微商,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路**号,住句容市**镇**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得利、李某某、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得利、李某某、吕某某以微信联系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住宿信息、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牟利,郭得利违法所得7.286万元,李某某违法所得0.728万元,吕某某违法所得1.264万元。另外,李某某在网上制作虚假定位出售给他人,诈骗获利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郭得利应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微信昵称“熊猫科技”(微信号ktv5503、KTV03011,另案处理)、“小杰通讯”(微信号z158073666)等网友要求,先后多次以30-800元不等的价格,从微信昵称“新手上路”网友等人处购得他人公民户籍、行踪轨迹、车辆信息、婚姻记录、住宿记录、同住宿、同乘记录、手机号码、手机定位、快递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等信息,再以50-1000元不等价格加价出售给李某某、吕某某、“熊猫科技”、“小杰通讯”,违法所得7.286万元。

2.2018年11月21日至25日,冯某某为寻找欠款人徐某某,以及帮助朋友寻找离家出走的孩子高某某,请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查找。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从被告人郭得利处购得徐某某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以及高某某的手机号码、开房信息等、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3.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罗某某为查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韦某某的下落,请郑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查找。郑某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从被告人郭得利处购得韦某某及可能与韦某某在一起的张某某的户籍住址、开房记录等信息,同时李某某使用软件制作了六个韦某某的虚假手机定位信息。李某某以9980元的价格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陈某某,其中虚假定位信息售价4500元。

4. 2019年3、4月间,赵某某因与胡某甲的感情纠葛,请被告人吕某某查询胡某甲、胡某乙的个人户籍、婚姻等信息。吕某某从被告人郭得利处购得胡某甲、胡某乙个人信息、婚姻信息、出行轨迹、开房记录、手机定位等信息,以1264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电子证据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4.微信聊天、微信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郭得利、李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得利、李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郭得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吕某某犯罪情节严重,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群惠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得利、李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镇**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86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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