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郭德慧,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市场**单元**室,经商,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宏周,绰号“叫比鹅”,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浦背组组长,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聘任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拆迁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德慧、罗宏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4月22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定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加快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2005年赣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黄金村整体划入征地拆迁范围,对拆迁范围内村民的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并在黄金村进村路口设置卡点,禁止村民运输建筑材料进村用于搭建房屋。2010年4月23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颁布了《老机场板块黄金村全征地、全拆迁、全迁坟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5月1日,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颁布《征地拆迁公告》,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村老机场板块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该拆迁项目统称为2010年“黄金村老机场版块”。拆迁项目启动后,被告人郭德慧利用家族势力在当地影响大、亲戚在护村队工作协助城管队拆违打违等有利条件,罗宏周利用浦背组组长的影响力及在拆迁工作组工作的便利完善上报拆迁资料,单独或合伙大肆抢建简易建筑物,冒充住宅房屋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郭德慧、罗宏周合伙建房四栋,由罗宏周负责联系购买黄金村村民的闲置土地和办理拆迁手续,郭德慧负责出资抢建简易建筑。拆迁补偿款下来后,购地价格按第一层建筑面积补偿款的30%至35%支付给土地所有人,每栋简易建筑罗宏周分得10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剩余拆迁补偿款归郭德慧所有。
1、2010年7、8月份,罗宏周联系购买了村民罗某甲的土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之后郭德慧雇佣工人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1200.15平方米的简易违章建筑。2010年9月18日,罗宏周以其姑姑罗某乙的名义,以砖木二类住宅房屋类别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10月8日,拆迁补偿款86.7936万元发放到罗某乙银行账户,罗宏周取出补偿款并按约定进行分配,其中12.9万元转账给罗某甲,7.5万元分给罗宏周,剩余的66.3936万元归郭德慧所有。
2、2010年7、8月份,罗宏周联系购买了本村村民罗某丙的荒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之后郭德慧雇佣工人抢建起一栋三层面积1083.4平方米的简易违章建筑。2010年9月18日,罗宏周以其婶婶肖某某的名义,以砖木二类住宅房屋类别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10月1日,拆迁补偿款101.3091万元发放到肖某某银行账户,罗宏周取出补偿款并按约定进行分配,罗某丙分得28万元,罗宏周分得7.5万元,剩余的65.8091万元归郭德慧所有。
3、2010年10、11月份,郭德慧联系购买了罗某丁家的一块旱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之后郭德慧雇佣工人抢建起一栋三层面积1155.96平方米的简易违章建筑。2010年12月13日,罗宏周以其表弟周某甲的名义,以砖木二类住宅房屋类别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12月22日,拆迁补偿款83.3318万元发放到周某甲银行账户,罗宏周叫周某甲把钱取出,随后罗宏周与郭德慧按约定进行分配,罗宏周分到7.5万元,剩余的75.8318万元归郭德慧所有。
4、2010年年底,罗宏周联系购买了黄金村罗家组罗某戊家院子内的一块空地,面积约700平方米,之后郭德慧雇佣工人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1462.5平方米的简易违章建筑。2010年12月27日,罗宏周以其堂弟罗某己的名义,以砖木二类住宅房屋类别签订拆迁协议。2011年1月12日,拆迁补偿款99.142万元发放到罗某己银行账户,罗宏周叫罗某己把钱取出,随后罗宏周与郭德慧按约定进行分配,罗某戊分得21万元,罗宏周分得7.5万元,剩余70.642万元归郭德慧所有。
2010年“黄金村老机场板块”项目拆迁期间,被告人郭德慧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单独六次违规抢建简易建筑物用于拆迁,非法获得巨额拆迁补偿。
5、2010年6、7月份,郭德慧在自家土地上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730.4平方米简易建筑物。2010年8月25日,郭德慧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为砖混二类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9月2日,拆迁补偿款56.7667万元发放到郭德慧银行账户。
6、2010年6、7月份,郭德慧在自家荒地上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920.32平方米简易建筑物。2010年8月25日,郭德慧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以其父亲郭某甲的身份,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砖混二类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9月2日,拆迁补偿款71.5272万元发放到郭某甲银行账户,郭德慧用此款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7、2010年6、7月份,郭德慧在自家荒地上抢建了一栋二层面积744.48平方米简易建筑物。2010年8月25日,郭德慧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以其母亲李某甲的身份,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砖混二类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9月,拆迁补偿款58.2385万元发放到李某甲银行账户,由郭德慧使用。
8、2010年8、9月份,郭德慧在自家荒地上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615.16平方米简易建筑物。2010年10月18日,郭德慧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砖混二类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10月22日,拆迁补偿款48.2709万元发放到郭德慧银行账户。
9、2010年9、10月份,郭德慧在自家老房子旁边的菜地上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565.58平方米简易建筑物。2010年11月19日,郭德慧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以其父亲郭某甲的身份,将该处简易建筑冒充砖混二类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11月25日,拆迁补偿款58.2385万元发放到郭某甲银行账户,由郭德慧持有使用。
10、2010年10、11月份,郭德慧在黄金砖厂北面购买了一块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旁的李某乙也想抢建违章建筑,但是没有关系抢建不起来。郭德慧答应以300多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包帮李某乙一起抢建违章建筑。之后郭德慧组织工人施工抢建,周某甲、侯某某帮助管理工地日常事务。郭德慧在购买的土地上抢建了一栋两层占地面积195.75平方米、建筑面积391.5平方米墩混结构的简易违章建筑。在李某乙的土地上抢建起一栋占地面积180.09平方米、建筑面积360.1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之后,郭德慧等人又在这两栋抢建的违章建筑上面加盖了一层铁皮棚,建筑面积375.84平方米。
2010年11月10日,拆迁工作人员罗宏周等人对该简易建筑进行丈量,帮助郭德慧将该简易建筑按住房参与拆迁。郭德慧借用谢某某身份进行拆迁,拆迁面积为391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30.72万元。郭德慧还以周某甲的身份将加盖的铁皮棚与政府签拆迁补偿协议,拆迁面积375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26.12万元,这些补偿款均由郭德慧支配使用。
2010年“黄金村老机场板块”项目拆迁期间,被告人罗宏周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单独三次违规抢建简易建筑物参与拆迁。
11、2009年年底,罗宏周购买了村民罗某庚一块约200平方米的荒地,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424.1平方米简易建筑。2010年7月7日,罗宏周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为砖混二类住宅房屋进行拆迁,2010年7月28日,拆迁补偿款35.4377万元发放到罗宏周银行账户。
12、2009年7、8月份,罗宏周在自家100多平方米的果园荒地上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380.24平方米的简易建筑物。2010年8月2日,罗宏周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该处简易建筑物冒充为砖混一类住宅房屋进行拆迁。2010年8月12日,拆迁补偿款29.8985万元发放到罗宏周账户。
13、2009年底,罗宏周在其父亲老房屋楼顶搭建了一处面积为150多平方米的简易晒衣棚。2010年8月23日,罗宏周在拆迁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以其妻子汪某某身份,将该处简易晒衣棚冒充为157.95平方米的砖木二类住宅房屋进行拆迁。2010年9月2日,拆迁补偿款18.448万元发放到汪某某银行账户。
14、2010年5、6月份,被告人罗宏周伙同周某丙(另案处理)违规抢建简易建筑物冒充住宅房屋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由罗宏周联系购买了黄金村罗家组面积约300平方米的荒地。由周某丙组织工人施工抢建起一栋二层面积为786.24平方米的简易建筑物。罗宏周利用工作便利办理拆迁手续,以其岳母何某某名义签订了拆迁协议。2010年11月26日,拆迁补偿款61.4656万元发放到何某某银行账户,罗宏周、周某丙各分得补偿款30.7328万元。
被告人郭德慧、罗宏周的上述犯罪事实,经统计郭德慧、罗宏周合伙违规抢建的简易建筑物面积共计5002.01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370.5765万元;郭德慧六次违规抢建的简易建筑物面积共计4041.94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327.8246万元;罗宏周三次违规抢建的简易建筑物面积共计830.49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69.1901万元;罗宏周、周某丙合伙违规抢建的简易建筑物面积共计786.24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61.46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岭办事处调取的拆迁政策、拆迁档案、发放清册、复核底单、地形图纸、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敖某甲、敖某乙、郭某乙、罗某辛、罗某乙、肖某某、周某甲、罗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德慧、罗宏周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德慧、罗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简易违章建筑冒充住宅房屋签订拆迁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罗宏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宏周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德慧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宏周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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