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郭德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0********,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德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郭德成与缪光华(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窜至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罗某某家屋外。缪光华用肩膀将房屋一楼的木门撞开后,郭德成、缪光华进入房屋实施盗窃,盗得一条价值2978元的7.502克千足黄金项链及1600元现金等物品。郭德成、缪光华得逞后逃离现场,分赃挥霍。2020年9月3日,郭德成主动退出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德成及同案缪光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罗某某被盗案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德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德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德成是累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德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德成现在其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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