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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必林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郭必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3211972********,回族,文盲,现任福建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秀屿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必林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必林在担任福建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为了请求时任莆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主任、莆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经理黄某某在店铺租赁、在利用运营中心房地产办理银行抵押担保贷款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先后送给黄某某人民币271.738126万元。同时,在办理银行抵押担保贷款及后续三年办理续贷期间,伙同黄某某、张某甲等人伪造了运营中心的请示和市供销社的批复。在办理银行抵押担保贷款之后,又伙同黄某某、张某甲等人购买了伪造的运营中心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黄某某拿回运营中心备查。

一.行贿

2008年3月份,运营中心将位于**家园一层的3坎店面出租给莆田市城厢区**食品批发部作为经营门市使用。

2014年前后,**公司资金缺口大,被告人郭必林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多次与黄某某协商利用运营中心名下的房地产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并向黄某某允诺贷款出来后送给其人民币200万元左右(以下币种同),但不能一次性给,而是有需要时提款,且之前的借款都无需归还。黄某某表示同意。后抵押担保贷款顺利办理并发放,共计1500万元。2017年11月起**公司开始欠息,且无法偿还本金。2018年4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偿本付息,且银行有权对运营中心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1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房地产已被查封。

截止2017年8月份,被告人郭必林为了请求黄某某在店铺租赁、在利用运营中心房地产办理银行抵押担保贷款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先后送给黄某某人民币271.7381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10月份,黄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郭必林为取得黄某某在店铺租赁上的支持,让其外甥张某甲通过郭某甲(其侄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给黄某某。2010年11月,黄某某补充出具借条。2014年春节后,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被告人郭必林向黄某某承诺该5万元不用归还。

2.2013年下半年,黄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郭必林答应并让公司财务张某乙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黄某某。

3.2014年春节前,黄某某要求被告人郭必林把该公司2013年所欠店面租金和电费先交给他,再由其转交运营中心。被告人郭必林同意,但要求将张某乙转账的5万元一并算在租金和电费中。后公司出纳郭某乙将2013年的房租及电费在扣除5万元后剩余的146458.59元通过张某甲账户转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款项后没有将上述租金和电费交给运营中心,而是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被告人郭必林为取得黄某某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上的支持,于2014年6月让公司财务将上述所欠的租金和电费共计196458.59元补汇到运营中心账户。

4.2014年3月,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间,黄某某要求被告人郭必林先支付60万元,后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通过张某甲账户转给黄某某。被告人郭必林为了防止其送钱的行为被认定为行贿,让黄某某出具借条。

5.2014年5月,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在市建行与市中国银行间的路边将35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一张55万元的借条。除该35万元现金外,借条中的20万元系被告人郭必林代黄某某汇给运营中心的店面租金和电费19.645859万元(2014年春节前黄某某收取后未上交)折成20万元。

6.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在黄某某在**公司楼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大厦)的地下车库,在黄某某驾驶的车上将30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7.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在**公司办公室将40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8.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在**公司办公室将8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

9.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通过银行汇款10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一张18万元(与6月30日的8万元合写)的借条。

10.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11.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12.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13.2015年2月14日,黄某某到被告人郭必林的**公司拿钱,并先向张某甲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经被告人郭必林与黄某某商定,该笔包括**公司2014年1-12月的电费。次日,郭必林让张某甲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黄某某。经查,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电费共计13.907733万元,余下16.092267万元为被告人郭必林送给黄某某的。黄某某至今没有将上述水电费交给运营中心。

14.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在**公司楼下将5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15.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在**公司楼下农商行的取款机旁将2万元送给在旁边等待的黄某某。黄某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

16.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郭必林让郭某乙在**公司楼下将1万元现金送给黄某某。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2014年3月份,在办理上述的银行抵押担保贷款过程中,为了顺利贷款,被告人郭必林与黄某某经协商,先后制作了虚假的投资合作协议、运营中心的请示与市供销社的批复文件,至此贷款顺利发放。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为了上述贷款能够顺利转贷,被告人郭必林、黄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伪造运营中心的请示与市供销社的批复文件。

因运营中心的两本产权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在银行,为了应付运营中心检查,被告人郭必林让张某甲联系路边电线杆上的办证电话,去做假证。张某甲联系办证的违法人员商定300元办理两本假证,后向对方提供了两本权证的复印件,次日,对方将做好的两本假证送到**公司楼下。张某甲拿到假证后交给黄某某还回运营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民事判决书、借条、银行流水明细、账单、请示、批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甲、郭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必林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必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71.738126万元,并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同时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必林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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