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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志兰诈骗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郭志兰,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56********,黎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镇**南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钦永,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5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4月11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郭志兰在海口认识了一名自称“邝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邝某某”自称是**农场**科的科长,提出让被告人郭志兰找人来办理所谓的“社保退休”业务。即需要办理退休的人先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3万元的定金就可以用**农场职工的身份办理退休,办成之后再补交1.5万元的费用,办理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以享受社保退休待遇。“邝某某”向被告人郭志兰承诺,如被告人郭志兰能找到200人办理的话就奖励其一辆奥迪品牌的小轿车;同时承诺,还会给被告人郭志兰一些奖励、辛苦费、路费等。被告人郭志兰听后觉得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邝某某”接着教被告人郭志兰虚构事实、拟具收据格式,提供被告人郭志兰身份证复印件、虚构农场出纳等行骗方法。被告人郭志兰受教后,即开始四处找人交钱,之后又通过王某甲等人介绍,以及受害人之间相互转告、宣传,大量被害人信以为真,前来找被告人郭志兰交钱或委托王某甲向郭志兰交钱。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郭志兰及同伙前后收取了王某乙、冯某某等2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11.5万元。收到被害人钱款后,被告人郭志兰就联系“邝某某”,将收到的现金在海口、屯昌等地交给“邝某某”。“邝某某”每次收到钱后,会从中抽取2000元至3万元钱给被告人郭志兰。被告人郭志兰非法获利合计约108.75万元,其将部分款项交给其丈夫潘某甲,部分钱款存入岑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请客吃饭、消费、赌博等挥霍。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郭志兰在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农贸市场被海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宅基地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岑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梁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王某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林某某、潘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志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录像视频、搜查录像等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兰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1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邢贞壮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郭志兰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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