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郭志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志华伙同“蛋蛋”(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伪基站群发虚假信用卡提额短信,套取被害人手机短信验证码后,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在“京东一号店”、“百大易购”等电商平台网购手机和黄金,之后邮寄到指定的地点,由郭志华取货后销赃,扣除自己分成后,将剩余赃款转给“蛋蛋”。
2020年5月10日,郭志华等人利用上述手法盗刷被害人程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9197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5月11日,郭志华等人利用上述手法盗刷被害人郭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人民币共计46061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郭志华等人利用上述手法盗刷被害人杨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9194元。现赃款未追回。
同日,被告人郭志华等人利用上述手法盗刷被害人班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848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志华供述;2、被害人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班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银行明细单、短信记录、京东平台商品信息、车辆出入高速记录、微信截图、提取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志华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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