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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志华诈骗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郭志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镇**栋**房,现住韶关市浈江区**栋**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志华虚构买卖啤酒、红酒生意的事实,邀被害人陈某某共同“投资”,并利用其注册的其他手机号码,谎称是某公司经理、财务,联系被害人陈某某,不断诱骗陈某某转账,又编造其父亲、妻子、本人生病住院,交税、请客吃饭、给人工费等理由欺骗被害人陈某某财物,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郭志华转账20757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志华利用其韶关市浈江区**游乐园员工的身份,向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钟某某虚构其能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购买到原价320元的游乐园“玩全场”门票,并虚构其认识韶关市多间中小学的领导,能组织学生向其购买门票,在分别取得张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的信任后,分别欺骗三人与其合作贩卖该门票以谋取差价利润。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相信后,分别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郭志华转账,其中,张某斌转账金额共计147060元人民币,经张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郭志华还款后,郭志华仅向其退还了20000元人民币;高某某转账金额共计86000元人民币,并被郭志华以送礼为幌子骗走苹果手机5台,被其套现16000元人民币;钟某某转账金额共计34000元人民币,经钟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郭志华还款后,郭志华仅向其退还了人民币95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志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考勤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郭志华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2月14日

附:

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肆册;

2、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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