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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志学故意杀人案)_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市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郭志学,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社,甘肃省嘉峪关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学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28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7月贺某某(已判决)与代某某同居,1991年5月贺某某与妻子王某某离婚。2000年10月贺某某得知被害人明某某、代某某夫妇居住在米泉市**,便与被告人郭志学、杨某某(已判决)、王某某从农六师**搬至米泉市**出租房。2000年11月16日晚8时许,贺某某为将代某某带走,指使被告人郭志学、杨某某将被害人明某某骗至其出租房内用酒灌醉。晚10时许,贺某某回到其出租房与明某某发生争执。贺某某将明某某摔倒在地,指使被告人郭志学、杨某某按住明某某的手、脚,贺某某一手掐住明某某的脖子,一手持酒瓶往明某某的嘴里灌酒,致使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明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郭志学逃离现场。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郭志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铁镜区**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志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学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新蔚

检察官助理:侯颖颖

2020年10月24

                                      

附件:

1.被告人郭志学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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