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志广,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镇南门外**号,2011年6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5000元,2012年4月14日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郭志广驾驶一辆白色奥迪A4轿车从阳原县到达涿鹿县轩辕北区,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某家地下室,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地下室门锁打开,盗窃一箱零俩瓶泸州老窖、一箱茅台王子酒、三箱三祖龙尊、俩箱汾藏1918、俩瓶五粮PTV,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涿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价值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志广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志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秉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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