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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志彬、黄峻峰等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郭志彬,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00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峻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卢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郭志彬、卢某某、黄峻峰去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区**镇**村**号**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茅台酒两瓶、DV机一台、旧手机四台,在上址院子内盗窃蓝色三轮车一辆、铃木男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8元)、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

2. 2020年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郭志彬、卢某某去至本区**镇**村**在建工地宿舍欲实施盗窃,因发现现场已被盗后离开现场。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郭志彬、卢某某、黄峻峰去至本区**镇**大道**号**大厦二楼停车库,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粤J5****红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4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区**镇**村**路**号的住处内,多次容留被告人黄峻峰采取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郭志彬、卢某某、黄峻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卢某某的住处缴获涉案DV机一台、白色粉末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卢某某供述的藏匿赃物地址缴获涉案铃木男装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部分赃物未能追缴,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志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峻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就盗窃罪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就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志彬、黄峻峰、卢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的铃木男装摩托车一辆、DV机一台、毒品一小包、铁盒一个、吸管两支,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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