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郭志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郭志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志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张某某(另处)处购买货值为298485.88元的卷烟。被告人郭志明购进卷烟后,多数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向阳副食”店内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获利35000元。另有货值2000元的卷烟被被告人郭志明自己使用,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先后两次共计查获了货值18675.64元的卷烟。
2019年12月18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郭志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明违法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志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郭志明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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